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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媒体大战(2)


其次,那些上级业务部门的人确实是前去检查投资项目工程进展情况的,不是去游山玩水的。(镜头上出现了纪处长在工地上询问石岭的场面)

请问,《省城晚报》的同行们,你们配这两幅照片是什么意思?煽动观众们对官员的愤恨和对西山项目指挥部人员的反感么?可惜的是你们搞错了!

那位美丽的女士,是河田村的会计,她这个会计给前来检查工作的人递上一瓶矿泉水有什么不可以的?怎么就被说成是“美女献媚”呢?

你们配上那么几个煽动性极强的文字说明是什么意思?如果上级新闻出版部门的领导去你们报社检查工作,

你们的女工作人员就不能递上一瓶水么?你们这样的做法除了让人恶心,还能用什么效果来形容呢?

啊呀,这火火药味儿,也太浓了吧?!简直有点儿人身攻击的味道了!看到这里,连我这个当事人都是有点儿坐不住了!

让我感到奇怪的是,那个禁止偷偷漂流的警示牌子的事,电视台是怎么知道的?

纪处长在工地询问石岭的场面,电视台是从哪里获取的资料?还有,石岭媳妇是村委会会计的事,都是谁告诉他们的?

我就让刘凤伟问兰蔻是怎么回事?没想到兰蔻却反问:你们问我,我问谁去?

“知道了,一定是他!”我使劲地一拍大腿,心里话,《省城晚报》,这一次你们可要倒大霉了!

谁?刘凤伟看我神经兮兮的样子,大声地问道。

省吏部纪处长!我兴奋的告诉她,只有纪处长和他手下的人,才了解那天的情况。

如果不是纪处长出面或者是策略的反映情况,电视台哪里有那么大的胆子敢与《省城晚报》这个老资格的媒体过招?

怪不得电视台把这条新闻做得这么火?原来是后面有高人在撑腰啊!想到这里,我不由地为《省城晚报》感到委屈和遗憾了。

既然电视台的火力这么猛烈,你们那些个总编辑、社长什么的,就不知道了解一下电视台后面的背景,做些“诗外”的文章呢?

如果这么一招一势的对抗下去的话,电视台这个节目不把你们《省城晚报》搞死才怪!

奇怪的是,我产生了这样的想法以后,《省城晚报》的人似乎是嗅出了什么味道,火力就弱了许多。

他们没有针锋相对的与电视台继续展开论战,而是仅仅发表了一篇小文章:既然……何必?

这个文章,几乎不算是什么文章,而仅仅是一个小小的提问。内容是:既然西山项目指挥部如此的振振有词,如此的有理。

那我们请问:你们母公司的总经理,为什么还要带上自己的新闻助理,前来求情要求我们撤下那篇文章呢?

你们天心公司及西山项目指挥部的做法真就那么无懈可击,一点也不瑕疵也没有吗?

当然,这天晚上,省电视台的反击也相应简单了些,只是几句话的答复:一个公司总经理人物,带着自己的新闻助理去请求你们撤销一篇假新闻,这说明了什么?

说明你们不但是常常发表这种颠倒是非的文章,而企业领导对你们的做法只能是敢怒不敢言,占了理也不敢争辩,这正说明了你们平时的工作态度霸道。毫不讲理。

除了这个原因之外,还能说明什么呢?

接下来,是对《省城晚报》致命一击:人家前去要求你们撤销这篇文章,而你们的人是怎么答复的?你们趁机又提出了什么样的无理要求来?!你们敢在自己媒体上回答这个问题吗?

如果不敢回答,我们可就替你回答了哈。呵呵,我们相信你们这张老资格报纸做事是正大光明的,就请明天把这个问题回答给全省的读者和观众好不好?!

这天是星期六,是《省城晚报》发行量最大的黄金时间,《省城晚报》却好像是挂了免战牌,不但对电视台提出来的尖锐问题避而不答。对于西山漂流的这个案件,也是只字不提了。

一定是有高人出山,看出了自己的破绽,觉得不是电视台的对手。而认输又太丢人,就采用了这种退却策略。我判断道。

但是,省电视台却没有就此停止工作,而是做了个完美的收官。那位女主播也客气的很,不再数落《省城晚报》的错误观点和做法,而是捅出了另一个让我想不到的事情。她们把《夏日晚报》的事搬出来了。

女主播首先拿出那张《夏日晚报》来,将文建设那篇头版头条文章展示给观众看了一下,说道:

今天,我们碰巧发现了文建设先生发表于《夏日晚报》的另一篇文章,这篇文章也是反映西山漂流地情况的。

他说的是西山项目指挥部未经许可,非法开展游览业务的情况,但是,第二天,这家报社就撤销了他的文章,并向西山项目指挥部和读者发表了道歉的声明。

而且刊登了一篇正面反映西山漂流情况的新闻报道。我想,《夏日晚报》有错就改的诚恳态度,是不是值得我们的有关媒体学习呢?

接下来,是电视台请来的一位律师专门谈了对这一连续报道的看法,请他从专业角度谈一谈名誉权的问题。

这位律师就解答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认定,《夏日晚报》确实是侵犯了西山项目指挥部的名誉权,但是他们发现问题之后,立即果断的撤销了那篇文章,而且对对方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客观公正的报道。这种做法无疑是值得提倡的。

打官司不是目的,维权也不是目的。司法工作的终极目的是创建一个和谐的法制社会,人人懂法,人人守法。那样的话,我们的社会才是和谐的、健康的,安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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